建议/提案提出者: | 郭佳林 | 建议/提案号: | 44 | |
标题: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的要求,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由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通州区公安局、通州区自规局、通州区人社局以及通州区财政局共同出台的通农[2022]68号文,主要目的是界定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目前现状 根据上级部门指导要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每年年底开展常态化管理维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录库中的新生儿、户口迁回原籍、煤矿职工家属、外地迁入和夫妻投靠(婚进)等的界定进行调整。 三、存在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尤其是对夫妻投靠(婚进)的界定,需要迁入者到原籍所在地登记《外地人口联系调查函》,来证实在原户籍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同时未享受过失地农民保障待遇。从近几年来的开展情况来看,通州区因多个部门协调,该范围内村镇区都能出具相关证明,但出了通州区(如:南通市其它区、江苏省其它市以及江苏省外)外的地方在出具《外地人口联系调查函》时存在多种说法,有的地方说我们这边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有的说这个不归我们派出所管让找政府出具等等。以上这些对老百姓来说比较麻烦,可能要跑多次或多个地方才能弄好该调查函。 四、建议 1、该项工作为每年均需界定的,希望区与区之间,尤其在南通市范围内的区级能加强沟通与协作,促进此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的开展。 2、现在户籍变动无需经过村,许多迁入迁出以及新生儿的信息无法同步到村一级,建议派出所能每年底或两三年一次反馈四项变动表(尤其是迁入迁出的),以方便村每年的动态更新维护,也能让老百姓不必受固定时间上的约束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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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农业农村局 | 协办: | 公安局 |
答复日期: | 2024-05-20 | |||
答复内容: | 郭佳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建议中提出的调查函问题。即《南通市通州区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入人员调查联系函》,因当时工作需要,我区参照南通市港闸区、崇川区样式制定该调查联系函。在2018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在区内已不再要求出具该调查函。关于区外,建议由镇(街道)通过电话或者协查函的方式向原户籍地了解相关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信息和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享受等问题,便于镇村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为配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程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6号),做好征地相关工作,我区在202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区资规局、区人社局以及区财政局共同出台《通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试行)》(通农发〔2022〕68号),其中第三条明确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的程序,第2-5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讨论提出,公示后提出申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2.建议中提出的派出所反馈人口四项变动表问题。各派出所每年年报前均会整理出每年的人口变动情况,但由于信息保密问题,不能对外提供电子数据。各村如有需要,可自行到户籍窗口核对。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