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提案提出者: | 陈淑娟 | 建议/提案号: | 216 | |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扩大生育险保障范围,增加灵活就业女性生育险的建议 | |||
| 建议/提案内容: | 一、基本情况 《十四五规划第五十章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第一节中有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规定。目前灵活就业女性,无法享受生育险。 职工医保如果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普通手术总费用800-900/人元,无痛人流手术总费用1600-1700/人元左右,均可以享受生育险600/人元的报销;取放环手术,普通操作800元/人左右,无痛操作1300元/人左右,可以报销150元/人。居民医保有准生证者,人工流产享受报销400元/人,取放环可以减免500/人元左右的检查及手术费。 而灵活就业女性人员,只有商业险,不能与居民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人一样享受生育险,只能全部自费。 二、 建议 进一步扩大生育险保障范围,增加灵活就业女性生育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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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 | 主办: | 医疗保障局 | 协办: | |
| 答复日期: | 2024-06-11 | |||
| 答复内容: | 陈淑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扩大生育险保障范围,增加灵活就业女性生育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目前灵活就业女性,无法享受生育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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