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邱艳梅 | 建议/提案号: | 253 | |
标题: | 关于加强治理拆迁小区治丧噪音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近年来,为顺应城市建设发展,我区建成多个拆迁安置小区。就拆迁安置小区,普遍存在搭棚办丧的现象,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尤其是今年,在疫情影响下,常态化开展了线上教学之后,群众投诉噪音扰民的数量急剧上升。 一、目前情况 街道及属地社区加强移风易俗宣传,在主要路段、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文明治丧。同时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提前做好劝导,尽量避免扰民,但劝导起不到根治的效果。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治丧者放不开面子,存在攀比现象,觉得仪式太过简单,担心周边邻居说三道四,影响自己的名声。另一方面,死者为大的思想导致了丧事噪音屡禁不止。 2、噪音责任主体不固定。丧事噪音不同于其他噪音,它没有固定的责任主体,而且一般每次时间不长,一般一至两天,但这种责任主体的不固定性造成了治理难、效仿者多。对于整个小区而言,丧事频率较高,长此以往就形成了小区基层治理的顽疾,也对全区的精神文明城市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3、殡葬从业者管理的缺失。对利益的追求促使从业者不断更新治丧形式,吹打歌舞,使用高音喇叭,显然失去了本该有的庄重。 4、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行性不强。小区内多少分贝的声音算噪音、用什么来检测、超过多少可以处罚、怎么处罚等等问题,暂无法界定。 三、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提高居民对噪音污染的认识,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树立厚养薄葬的观念。同时,引导居民到合法殡仪服务站治丧。党员干部也应做好榜样,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相关部门需加大对殡葬从业者的管理,做好从业者备案制度,规范提供殡葬服务,坚决杜绝噪音污染。 3、加快法规的完善。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使治理行动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同时也能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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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公安局 | 协办: | 宣传部(文明办) |
答复日期: | 2023-06-25 | |||
答复内容: | 邱艳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拆迁小区治丧噪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丧嫁娶是中国五千年来的风俗传统,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传统一些丧葬办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丧葬期间敲锣打鼓,祭品焚烧,烧、洗、吃混于一堂,污水横溢,不仅挑战着人们的三观,同时产生的噪声也另人不堪其扰,尤其是在一些拆迁安置小区表现更为突出,市民投诉、信访反映十分强烈。从近两年公安机关接报的丧葬噪音警情数量上可见一斑,解决好丧葬期间噪声问题对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至关重要。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是,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丧葬期间噪音扰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对丧葬噪声污染的共识,从而引导移风易俗,共同抵制丧葬噪声扰民,形成社会新风尚。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党的不懈奋斗目标。解决好丧葬噪音扰民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体家庭的幸福还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睦相处和社会人伦道德,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但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应当以教育、调解为主,对于听从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对不听从调解和教育,确需处罚的,先使用警告处罚,在对行为人警告后拒不改正的,适用罚款处罚,要合理把握与平衡,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三、合理解决丧葬噪声问题 政府主导建设一批有利于百姓文明办丧的活动场所。堵而抑之,不如疏而导之。建议按行政区域,规划利用现存偏离居民区的老校舍、庙宇等改造成殡仪服务站,使群众“有合适地方办丧”。政府要制订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丧事区域性办理集中点,让丧事在集中点上办,这样既方便丧属,又可从根本上避免丧事噪音扰民现象的发生。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2023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