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徐建锋 | 建议/提案号: | 335 | |
标题: | 关于加强我区物业企业收集业主私人信息行为监管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在当前的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公司凭借其物业服务权,通过合法与非法的手段获取了大量的业主私人信息,具体包括身份信息、住址信息、财产信息、出行信息等。然而目前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领域内,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行政监管力量、技术限制手段的不足,物业公司对业主私人信息的采集及其所掌握的业主私人信息几乎拥有不受约束的处分能力,加之其缺乏保护业主私人信息的法律意识,致使业主私人信息遭到泄露和非法出售等问题在我区不同程度存在。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有关法规,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从而保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小区物业强制要求业主必须经人脸识别才能进入,或未经业主同意私自采集业主个人人脸信息,可能构成侵犯业主个人信息的行为。 2022年10月,通州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通州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将住建领域公民信息保护专项行动列为“八大行动”内容之一,小区物业位列其中。《方案》要求,重点对房产中介、小区物业、售楼公司等行业开展专项检查,组织住建领域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培训,了解相关企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场所悬挂个人信息保护表示。探索建立住建领域企业手机公民个人信息备案制度。 物业公司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立法约束之外,还受到来自业主的制约,业主可以凭借其本身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积极行使其法定权利及合同约定的权利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业主可以要求在同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加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制约性条款:对物业公司获取业主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禁止物业公司主动获取和泄露业主的私密信息;就物业公司滥用权利获取、使用、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获取或尝试获取及泄露业主私密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以就物业公司履行前述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物业公司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常态化的监督。业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物业公司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业主发现物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可以请求物业公司及时删除。 有鉴于此,通过多种路径,在各个层面对物业公司获取和处理业主信息的行为加强监管,并加强对业主私人信息进行保护势在必行。为切实加强我区物业企业收集业主私人信息行为监管工作,建议: 一是全面排查,拆除物业企业擅自安装的针对业主的非法人脸识别等设施,并就前期物业非法强制要求业主录入的人脸识别信息等进行删除。 二是应当就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获取、处理业主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完整的程序要件,列入物业公司的自我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长期公示。 三是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采集和处理业主个人信息之前,须就其所要处理的业主个人信息的范围、内容、用途等详细情况报请相应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机构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采集。 四是当业主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倒查到相关的物业公司及其具体工作人员,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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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住建局 | 协办: | |
答复日期: | 2023-05-30 | |||
答复内容: | 徐建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物业企业收集业主私人信息行为监管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来临,造成个人信息过度采集,个人信息被泄露问题日益凸显,信息安全隐患重重。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通州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物业领域个人信息安全工作。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物业行为。我局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了《通州区住宅小区“规范物业服务,提高安全质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过大力度的检查、交办整改、督促落实等措施,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新交付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安防技防设施的使用,已交付小区需要安装安防技防设施的需征得小区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安装。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承担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我局对发现有物业服务企业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立即报送公安部门。同时,我局将积极协调对接公安、网信办等部门,加大物业领域个人信息监管力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保证从源头上遏制物业领域个人信息的泄露。 二、加强部门联动,惩处个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局、网信办等部门开展物业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系统治理工作,形成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持续保持对物业服务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严格管控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收集。从源头上治理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犯的安全隐患,建立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增强业主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视、报纸、小区电子显示屏、宣传栏、业主微信群、手机APP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公民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积极防范各类信息泄露,切实增强公民个人信息自我防护意识,最大限度堵塞信息隐患漏洞,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