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王校波 | 建议/提案号: | 277 | |
标题: | 关于降低农村医保费用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近年来,农村医疗保险保额逐年增加,作为基层工作者更加了解老百姓对医疗保险支付金额的敏感度。医疗保险的种类繁多,对于一些低收入人群或者家庭人口较多的老百姓,每年的医疗保险这一块也是笔不小的费用。 一、基本内容 今年的医疗保险由原来的530元/人 ,新增到580元/人,同比往年增加了50元/人。这几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家庭经济收入相对减少,但是医疗保险额度增加了,特别是人口多的家庭,这是笔不小的开销,好多老百姓害怕逐年递增。另外保险的品种较多。在农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会额外有一个商业保险。近几年老百姓对该商业保险了解程度不高,认可度不高,且报销是年底累计报销,老百姓不能看到立竿见影看到投保后产生的效益。近几年还陆续推出“南通保”、“医惠保”以及个别乡镇试推行的“福村宝”。这些保险的初心是为了减轻需要用到医疗资源的人群的资金压力,也确实在一些人群身上得以体现,但是也具有相对局限性,报销门槛较高。收益人群比较小,老百姓不能实实在在感受到医疗保险带来保障。 二、建议 能否多资源整合,不要过多的保险品种。农村医疗保险的基础险,也可以分档进行,按照报销比例进行分档,提高百姓的保险意识,按需缴纳。降低报销门槛,很多老百姓是在家门口的医院进行治疗,多数情况下门诊治疗不能进行报销。是否可以分类,对于长期慢性病,是否可以开通门诊报销部分金额,减轻老百姓经济压力,让百姓实实在在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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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医保局 | 协办: | |
答复日期: | 2023-06-12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王校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精简优化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全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为托底,普惠型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是新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目前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个人自愿参保的普惠型商业保险有两种,一是覆盖全省的“江苏医惠保1号”,二是覆盖全市的“医保南通保”,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从多渠道减轻参保人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关于医疗待遇方面: (一)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医时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可享受8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待遇,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另外居民还可享受居民“两病”待遇,“两病”是指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备案后,享受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1600元/年·人,两个病种2000元/年·人的限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50%比例结付(与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住院待遇。医疗费用各费用段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1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2%、80%、74%(学生未成年人分别为93%、82%、80%);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85%、78%(学生未成年人分别为98%、94%、92%);20万元至3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均为60%(学生未成年人均为70%)。 (三)大病保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4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标准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 0 元 至 10 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 60%;10 万元至 20 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 80%;20 万元以上部 分,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 90%。 您提出的城乡居民医保按照报销比例进行分档、按需缴纳保险费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会逐步提升,老百姓的医疗负担会进一步减轻。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