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华、朱建国、孙晓燕、宋金才代表: 关于你们所提的“关于尽快落实最新的被征地农民政策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的建议”收悉,对你们的建议答复如下: 1.我区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2005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之间的征地执行省政府26号令,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2006年5月,我区根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规定,出台了《通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通政发〔2006〕1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并明确了每个年龄段的生活补助金标准、时限,以及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2009年10月、2011年10月、2015年10月分别增调了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我区将根据情况,适时适当提高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金或养老金标准)。2013年12月1日起的征地执行省政府93号令,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015年3月,我区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出台了《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发〔2015〕1号),自2013 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办法》规定了,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养老补助金的标准原则上随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同时规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05年9月1日前的征地维持原状。 2.2016年4月,我区出台了《南通市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6〕28号),与《南通市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发〔2015〕1号)同步实施。《实施细则》提出了政策衔接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实施后仍在劳动年龄段的原执行省政府26号令并已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保(不含女满55周岁人员),按本区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仍按原渠道领取。达到符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计发基本养老金。原待遇同时终止发放,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结付本人;原执行省政府26号令并已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保的(含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如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经本人申请,可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补缴。 3.2005年9月1日前征用的土地,按规定维持原状,不符合省政府26号令和93号令的规定,无法纳入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 4.你镇申报的被征地农民,区政府已经批准,并由人社局承办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待遇支付工作。 对于你们的建议,区各职能部门将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通州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