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秦阳、张英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失保人群进保障后,原先享有的相关待遇应继续享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6年5月,我区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规定,出台了《通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通政发〔2006〕16号),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并明确了每个年龄段的生活补助金标准、时限,以及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文件规定,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后,《印发关于增调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08号)、《印发关于加快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44号)、《印发关于增调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28号)都明确规定,被评定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也可同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2015年3月,我区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出台了《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发〔2015〕1号),规定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养老补助金的标准原则上随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关于“享受失地农民保障的残疾人应同时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困难残疾人,即“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被征地农民保障在财政固定收入对比系统中,被列为被征地农民的固定收入。为了落实好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同时,为了顾及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等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我区对低保外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等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实行“补差”发放,即: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的基础上,将其中的差额补发放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你们所提建议,区人社局将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感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