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邢徐、单进飞、刘峰、单思海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严格执行省政府第26号令,2006年5月,根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规定,出台了《通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通政发〔2006〕1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并明确了每个年龄段的生活补助金标准、时限,以及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2009年10月、2011年10月、2015年10月分别增调了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我区将根据情况,适时适当提高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金或养老金标准)。 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于南通市市区标准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1、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28日下发了《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通政发[2011]80号),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照自愿原则可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待遇高于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执行省政府93号令时,我区出台了《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6]28号),细则明确了93号令实施后,26号令基本保障体系内仍在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保(不含女满55周岁人员)。 2、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开发区)未选择转入企保的被征地农民,仍留在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省政府26号令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规定,南通市区属于二类地区,通州区属于三类地区,二类地区保障标准高于三类地区。 感谢你们对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通州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