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孙美如、顾红波 | 建议/提案号: | 029 | |
标题: | 关于将非低收入户精神病患者的门诊治疗及其所用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畴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我们是处在农村最基层的医务工作者,每天面对形形色色的病人,其中,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面临的困境让我们深有感触。 目前,根据我区规定,只有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低收入户精神病患者才能享受免费服药待遇,而不在低保范围内的精神病患者不能享受,且精神病人所用药物在基层卫生室及一般医院均买不到,只能到指定的专科医院购买,所以这部分病人用药得不到门诊报销。 大部分精神病患者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和谋生能力,其家庭经济状况一般都比较困难,且患者往往需要常年服药,这笔费用对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是沉重的负担,不少家庭因此而致贫、返贫。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谨向区政府建议: 1、将非低收入户精神病患者的门诊治疗及其所用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畴; 2、将精神病患者服用药物在基层卫生室和农村卫生院按一定比例配发,以方便患者就近购药和及时用药。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人社局 | 协办: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答复日期: | 2018-03-14 | |||
答复内容: | 孙美如、顾红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非低收入户精神患者的门诊治疗及其所用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1月1日起,通州区实行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应用南通市医疗保险管理系统。 一、关于将非低收入户精神病患者的门诊诊疗及其所用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畴 《南通市通州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通政规[2017]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规定的特殊病专项门诊确认、登记手续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门诊专项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相应病种、限额和比例支付。 长期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2400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60%的比例结付。” 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一家定点村卫生室,与之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医疗服务合约(以下简称签约)。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每天在限额4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报支50%,每天最多可报支一次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可报支医疗费用的限额为480元。 二、关于将精神病患者服用药物在基层卫生室和农村卫生院按一定比例配发,以方便患者就近购药和及时用药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由于精神科专业性较强,精神卫生法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师、医疗机构都有具体要求,而目前我区基层卫生室和农村卫生院不符合这些要求,不能开展精神病的诊断治疗,否则就是违法的,对患者安全也会带来风险。所以,目前无法将精神病患者服用药物在基层卫生室和农村卫生院按一定比例配发。 为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区一直把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区财政局每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重点优抚、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老党员、孤儿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1~2级)等特殊对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今年,区财政净投入将超千万元。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人社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