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17:2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1.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2.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除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外(具体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协议供货”栏),其余根据南通市财政局确定其他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没有确定的,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且应当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作为支付依据。

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由区财政局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二、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采购人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按南通市财政局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项目中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

关系密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商请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元。

四、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采购人应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1.区教育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其目录参照《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附件2)执行。

2.区卫健部门按照省、市规定执行集中采购。

七、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各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110 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八、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

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9〕43 号)规定执行。

九、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十、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

十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2.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