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05 11: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按照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的有关工作部署,擦亮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周到、办事便利的“万事好通,周到有解”通州营商环品牌,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政策执行。一是科学规范中小企业确定工作。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二是合理确定预留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全部预留;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中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优惠扣除。新冠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价格扣除。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公开采购意向、编制采购文件和填报采购计划时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并保持一致。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填写2022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计划表(详见附件),于4月10日前通过党政信息网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报送。未达到规定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减轻供应商负担,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力,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性成本

(一)减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投标成本。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财购〔2021〕12号)文件要求,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减少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占用。一是鼓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二是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三是自2022年起,试行网上办理履约保证保险替代实质性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四是允许中小企业申请“政采贷”等融资服务,采购人应配合在“苏采云”中将合同设置为融资贷款合同,待“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反馈供应商贷款账户后,与合同一并推送至“预算一体化系统”。

三、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通财购〔2021〕1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的通知(通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发布的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相关供应商公平参与。

四、切实贯彻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

采购人应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要求,对内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五、切实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1〕1号)文件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一是依法及时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新冠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压缩至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依法进行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苏采云”系统中进行合同公告,系统会同步推送区财政局备案。三是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新冠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和时间。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预付款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四是及时支付应付政府采购款。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新冠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压缩至15日)内发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且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六、切实强化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

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开展的主体责任,落实采购专职联络员制度,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按时签订采购合同、公告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未及时支付采购款等情形,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国家、省、市营商环境考核中涉及采购人未落实主体责任被考核扣分的,将按照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进行相应扣分。

附件:XX单位(部门)______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计划表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履约保证保险网上办理试行工作的通知(以此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