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供稿(胡玉锋)企业何种超时加班的情形会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若违反上述条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近期,区人社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反映区内某不锈钢企业超时加班。该单位配合调查,提供了考勤表及单位工作时间相关制度文件。经核实,此单位确实存在超时加班加点的行为,执法大队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罚。
在日常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些单位的生产、工作内容由于具有季节性特点,一年中分淡、旺两季,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导致集中较忙的时间段加班加点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而淡季员工工作量大幅下降,却还要同样支付工资,企业由此产生困惑,不知该如何处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具有上述特点的用人单位可以到人社局法规科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过后便可执行。
(责任编辑:程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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