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06 14:22 累计次数: 字体:[ ]

委托方: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和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行政处罚事项委托行使明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共192项。

第二条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通委发〔2020〕2号)。

第三条委托范围: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

第四条委托方履行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二)组织受委托方开展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受委托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处罚)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或者收回委托事权;

(四)对委托事项行使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名义主体责任,承担指导、监督不力的工作责任;

(五)扎口负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数据年度统计报送工作。

第五条受委托方履行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格式文书和专用印章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二)完善受委托行政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三)办理行政处罚事项,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照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执法车辆等)和音像记录场所(听证室、询问室);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五)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且与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由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六)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受委托事项行使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八)负责处理、承办因实施委托事项引发的信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并承担司法实际主体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条委托期限:

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第七条委托协议生效后,委托事项如需调整,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八条经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方可以使用本园区统一印制的格式行政执法文书,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行政执法档案定期移交委托方归档保管。

第十条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权力事项需要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委托协议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特此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