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民平村许杰树段收购点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检察院、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4日上午,高某等15人到通州区十总镇锯杂树,下午5时左右他们将锯下的树段用电动三轮车送到许某树段收购点出售。17时06分,李某驾驶装载树段的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停放在树段堆垛旁边,高某主动上前帮忙解电动三轮车绑扎绳。高某在电动三轮车车厢西南侧、李某在电动三轮车车厢东南侧解绑扎绳时,站立于电动三轮车北侧的张自新手势示意许某协助卸车。17时07分,许某操作装载机将树段从电动三轮车上推下,高某被压在树段下。随后,许某操作装载机抓齿抓起树段向高处堆放时,高某从抬起的抓齿上掉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某送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当晚21时左右,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通州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南通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相继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人员伤亡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三、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在G345国道西侧,钟秀东路南侧,金新街道民平村34组树段收购点。事故调查组到现场勘查时,道路南侧为树段堆垛点,道路北则、东侧为活动板房(板房门口挂一块写有南通轩爵木业有限公司标牌),板房西侧有一地磅,地磅西侧停放一辆装载机。
2.事故装载机为莱州市山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946型轮式装载机。
(二)许某租用土地收购经营树段情况
2019年7月30日,李光盛(甲方)与花某(乙方)签订《租地协议书》,甲方将3亩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租赁价格为每年6000元,对于该份协议,李某与许某予以认可。据许某陈述,花某系其外甥,代其与李某签订协议。租用土地后,许某和顾某(两人系夫妻)就在此处一直经营杂木。据许杰陈述,为方便经营开票,2021年8月份注册了南通轩爵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爵公司),顾某为法定代表人,许某为监事。事故调查组调阅了南通轩爵木业有限公司注册时提供的《租赁合同》,2019年7月30日,李某(甲方)与南通轩爵木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民平村34组的2000m2房屋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年6000元,调查中李某否认曾经签订该合同。
(三)南通轩爵木业有限公司与事故关联情况
(1)南通轩爵木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1年8月4日,住所为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民平村34组,经营范围为木材销售,木材加工,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家具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事故发生时法定代表人为施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2022年1月3日,许某(甲方)与施某、张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将营业执照过户给乙方用于秸杆粉碎项目,双方约定,甲方经营木材生意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干涉甲方任何生意上的事情,甲方经营生意所得盈利均与乙方无关。2022年1月7日法定代表人由顾红书变更为张宏娟,2022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施某。事故发生后,2022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由施某变更为顾某。
(3)经税务部门查询,轩爵公司自成立起,未有开票信息,未有纳税申报信息。
(4)经人社部门查询,许某仅在2014年4月在南通富士化纤有限公司缴纳1个月的工伤保险,其在轩爵公司未缴纳相关保险。
(5)许某、顾某反映其从未以轩爵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2021年11月30日,施某、张某共同出资,以南通轩爵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采购木材综合破碎机一台,合同价18.8万元。
(7)事故中的装载机系2021年12月13日由许某购买,购买价6万元,未以轩爵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8)张某、赵某、李某、高某等人锯收杂树为自发行为,无召集人员,也非轩爵公司组织。
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与轩爵公司没有必然联系,系许某、顾某夫妇个人经营活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事故原因
许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操作装载机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性质
事故为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许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操作装载机作业,致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金新街道“5.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