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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06 14:23:04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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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责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受委托单位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除《区政府关于公布川姜镇相对集中行政管理类和审批类权限目录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9]11号)中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赋权的22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管理类权限目录清单(序号233至254)外,另通州区应急管理局170项权力事项清单委托给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如下:

1.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执法检查。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的现场处理权: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执法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届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的事前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止。

委托期间,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4.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应当由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行使受委托职责。

6.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擅自转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7.受委托单位须定期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8.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责任编辑:盛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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