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通市通州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的条件,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现就加强我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新医改方案中明确的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公平可及;坚持区域规划,整合产科资源;坚持质量为先,严格准入管理。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政策,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使孕产妇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增强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
二、工作目标
2016
年,全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
100%
,流动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
99%
以上;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控制在
35%
以内,乡镇医院剖宫产率控制在
20%
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
5/10
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
4
‰
以下。全区完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
5100
人。
三、主要内容
(一)注重公益本性,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省定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收费标准。
区、镇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基本服务项目,提供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限价收费标准以及《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办〔
2006
〕
63
号)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各种分娩方式的常规费用不高于省定最高限价。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
(二)完善体系建设,严格助产技术服务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以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为龙头,镇级医疗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区农村地区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区妇幼保健所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含住院分娩)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内区、镇两级医疗机构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
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为全区产科技术服务的龙头机构,分别建立孕产妇、新生儿急救中心,执行首呼首诊负责制,承担全区范围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抢救工作,畅通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对具备母婴保健执业许可,妇产科具有
2
名执业医师和
1
名助理医师及以上,房屋设置配备到位,且年接产量达
50
人的接产单位,进行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护人员,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三)加
大财政补助,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1
、补助对象:本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政策的住院分娩农村(户籍在乡村或居住在乡村)孕产妇。原则上,非本区户籍或本区户籍但计划外怀孕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暂不享受补助政策。
2
、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专项补助标准总计不低于每人500元;
另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根据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按自然产
200
元、剖宫产
3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
3
、补助方式:在区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实行即时结报(产妇出院时直接减免应补助金额);在外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须于分娩后6个月内回其户籍所在地区卫生所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4
、支付顺序: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支付,首先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参加生育保险的,首先由夫妇双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经生育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低于500元的孕产妇,按实际负担金额补助。
(三)加强审核监管,完善资金补助
动行机制。在通州区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补助对象,入院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和新型合作医疗证号,由助产机构审核合格后,由助产机构直接将补助经费抵冲其住院分娩所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孕产妇住院分娩信息及时电脑登录、上传,每季年向区妇幼保健所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及相关材料,经区卫计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异地住院分娩的通州区户籍农村孕产妇,须按分娩地相应的限价收费标准在分娩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并于分娩后
6
个月内回镇卫生所备案,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新型合作医疗号及分娩机构医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执业证可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缴费凭证,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区卫计委、财政部门每季度对镇卫生所拟报销的异地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数进行审核,并由区财政局将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区妇幼保健机构。新农合、生育保险部分按现行规定结报。
四、保障措施
(一)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二)区卫计委按照省助产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加强产科质量督查,督促助产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生命安全。各医疗机构要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和救治流程,严格执行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完善急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做好全区急危重孕产妇的快速转诊和紧急救治,提高抢救成功率。
(三)按照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区卫计委将对所有助产人员强化岗位培训,统一考试发证,逐步增强助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区卫计委将对医疗单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人员“执岗不一”和超范围服务的现象进行重点检查,凡发现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擅自执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医疗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严格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
(六)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加强孕产妇和孕前保健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