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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食品补贴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9-02-21 字体:[ ]

各镇(区、园、街道)、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南通市民宗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商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食品补贴的通知》文件精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发放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的清真食品补贴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真食品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地户籍,且《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均认定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其中之一的本区城镇居民。

二、清真食品补贴标准

清真食品补贴为每人每月12元,回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原有的伙食、副食品和肉价补贴合并为清真食品补贴。

三、清真食品补贴起始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新的清真食品补贴标准执行。

四、清真食品补贴经费来源

职工由所在单位解决,其他居民由各镇(区、园、街道)财政负担。

五、清真食品补贴发放形式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补贴发放对象条件的职工,其清真食品补贴由本单位发放,其他符合补贴发放对象条件的城镇居民,其清真食品补贴由其户籍所在镇(区、园、街道)统计、申领、发放。

六、清真食品补贴资格注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补贴资格。

1、补贴对象死亡;

2、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

3、民族成份出现变更;

4、其它不符合补贴发放对象相关条件。

各镇(区、园、街道)要认真做好清真食品补贴的发放工作,可根据实际对低保、五保等特困少数民族群众给予重点关照。

南通市通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关于发放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食品补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