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服务科、行政执法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全区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民政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民政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办公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123号;
办公时间:法定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联系方式:0513-86512567
科室负责人:黄顺进
(二)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以上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落实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办公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123号;
办公时间:法定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联系方式:0513-86121328
科室负责人:曹晓亮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镇(街道)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123号;
办公时间:法定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联系方式:0513-86515143
科室负责人:俞建华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123号;
办公时间:法定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联系方式:0513-86514309
科室负责人:黄海东
(五)财务审计科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指导监督上级拨付和区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管理;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123号;
办公时间:法定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联系方式:0513-86515609
科室负责人:顾永锋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科长(主任)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南通市通州区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南通市通州区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