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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08-04-21 发布日期: 2008-04-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程序
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程序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3-0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追认革命烈士的办理程序如下:
      1
、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
      2
、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填写《追认革命烈士呈批表》,并附下列材料:
     
1)死者生前同事、战友、领导或知情者(23人)的证明;
     
2)死者有关档案记载、历史佐证;
    
3)死者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4)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追烈专题报告(对建国后的牺牲人员,不需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3
、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南通市人民政府,经南通市民政局审核(材料齐全,时间10天)后,向南通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4
、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请示(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