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671/2015-0001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08-04-21 | 发布日期: | 2008-04-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程序 |
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程序
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追认革命烈士的办理程序如下:
1、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
2、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填写《追认革命烈士呈批表》,并附下列材料:
(1)死者生前同事、战友、领导或知情者(2至3人)的证明;
(2)死者有关档案记载、历史佐证;
(3)死者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4)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追烈专题报告(对建国后的牺牲人员,不需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3、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南通市人民政府,经南通市民政局审核(材料齐全,时间10天)后,向南通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4、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请示(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