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职业中学,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现就做好2019年春季学期各类助学金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深入宣传学生资助政策
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及学校宣传橱窗等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确保资助政策人人知晓。要建立落实“两节课”制度,要在开学初给学生上一节本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宣传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及学校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及具体的申请、发放操作办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资助;毕业前上一节下一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要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本学期资助申请时间和资助工作联系电话,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办理资助申请、解决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6510202)
二、科学评定,规范贫困学生认定程序
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在校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杜绝国家助学金平均分配和“轮流坐庄”现象。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村镇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审,并量化打分,评审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三、简化手续,确保特困学生顺利入学
对开学能确定其身份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上学期已经受助的学生,学校要为其入学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关于加强建档立卡、低保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通教助[2018]8号)精神免收保育费、学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负担。各校开学后要在生活细节上关爱困难学生,在伙食费、校服费等方面积极采取减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生活负担,让他(她)们在校如家,感受温暖。
四、积极筹措,足额保障学生资助经费
继续统筹安排好财政、学校和社会资助经费,确保各项资助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区教育局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资助经费。普通高中和幼儿园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不得提而不支或多提少支。
五、强化监管,确保资助资金准确到位。
各学校要健全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园长)为组长和第一责任人,并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同志专职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本学期各类助学金的发放仍通过银行转入学生资助卡,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协同区纪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查。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通州区关于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暂行规定》(通教助[2018]9号)要求,对工作中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缴违法所得外,视情节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转变思路,努力搭建资助育人平台
资助工作要从“资助助人”向“资助育人”转变。对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通过树立励志成才先进典型,号召广大学生向他(她)们学习,充分展现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好学、立志成才、感恩奉献的优秀品质,将“资助育人”的理念全面融入到我区的学生资助工作中。
附件:1.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2.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3.2019年度春季学期通州区红十字重症互助金和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要点及时间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2019年2月15日
附件1:
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硕士、博士),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将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对象范围。同时,预科生可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政策。
(二)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大学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区慈善总会和江海阳光资助对象为当年考取本科的贫困大学新生,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每生5000-80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奖助学金、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免学费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对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1000元。资助比例为涉农专业学生100%,非涉农专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为10%,
(三)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免收住宿费。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每生1000元标准资助。普通高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学期分档次补助500元、1000元、1500元。我区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0%。
(二)学校减免学费、住宿费等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此外,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捐资助学
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学杂费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生活补助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625元标准资助。
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的小学生提高至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提高至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小学每生750元、初中每生1000元标准资助。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我区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8%。考虑到我区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人数按下述比例测算下达,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2%、财政转移支付二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9%、财政转移支付三类镇及城区为在校学生人数的7%。
五、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每生500元标准资助。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学期分档次补助400元、500元、600元。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的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此外,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10%。考虑到我区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2017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提高资助比例,各幼儿园资助人数按下述比例测算下达,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5%、财政转移支付二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3%、财政转移支付三类镇及城区为在校学生人数的9%。
六、残疾学生资助
对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部(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中小学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
全区在籍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都可以自愿参加互助金,互助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元(互助金责任期为:当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每学年开学后半月内(9月15日之前)由学校统一解缴通州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财政专户。
互助金的责任范围为5001元-50000元,符合居民医保医药费报销范围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予以补偿:1~5000元无补助、5001~10000元补助35%、10001~30000元补助40%、30001~50000元以上补助45%。互助金每学期补助一次,每学期最高补助金额18750元,全年最高补助37500元。
附件2:
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所有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应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区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同时学校也要成立学生资助相应机构或指定具体处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镇村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基础信息库。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七)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第十一条 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及上传的附件照片进行核实,对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表》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初步提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接受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三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封面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表》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通过手机APP上传户口簿(学生及持卡人两页)、监护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同时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最终予以审核确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通知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政府资助经费转到学生资助卡中。资助经费按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春季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九条 学校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给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附件3:
材料报送要点和时间
一、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材料报送要点
1.红十字住院医疗互助金材料袋封面填写内容:
年份:2019年春季 编号:资助中心填写
姓名:学生姓名 所在学校:填学生所在学校
病因:填生病种类
2.红十字住院医疗互助金材料袋中须有:
通州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申请表(学校签字、盖章);医药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需原件所在部门盖章);另需提供病历、转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汇总清单。每一个学生材料装入一个材料袋。
3.报送要求:各校要根据学生申请表在《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填报患病学生名册(本学期暂不要导入缴费名册)。请各校及时报送,逾期的学校以及复印件没盖章的将不予补助。
4.本次审核补助的时段: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互助金补助范围从5001元起。
5.少数学生住院时间段跨度两个审核时间段的,只可享受一次补助。极少别因种种原因未如期送审结报的,请学校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证明该学生本年度确未享受过重症互助金补助。
二、各级各类学校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要点
1.贫困生公示情况照片。(电脑打印公示近景、远景照片各1张);
2.申请表。申请表送资助中心盖章,由学校存档。
3.各学校政府资助汇总表及封面。
三、材料报送时间
1.学前教育学校(4月1日至2日)
4月1日:通中片、通北片;
4月2日:通西片、通南片、局直学校。
2.小学、中职学校(4月3日至5日)
4月3日:通中片、通北片;
4月4日:通西片、通南片;
4月5日:局直学校、中职学校。
3.初中、高中学校(4月8至10日)
4月8日:通中片、通南片;
4月9日:通北片、通西片;
4月10日:区直学校、高中学校。
南通市通州区学生资助中心基本信息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海路58号教育大厦403室( 通州小学西隔壁)
联系电话: 86510202、81695800
联系Q Q: 通州区学生资助群 161764062
联 系 人:马老师、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