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823/2007-0000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07-01-09 | 发布日期: | 2007-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
办理科室: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
联系电话:0513-86512964
(一)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所在镇审核意见。
2、市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基础教育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财务审计审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所在镇的审核意见。
2、市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基础教育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财务审计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市教育局自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办学的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证件;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省外单位来本省联合办学的,须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
(5)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
(6)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办学资金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提供资金担保证明;公民个人办学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组织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担保证明;
(7)拟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材样本;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市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
3、市教育局受理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分别于每年的3至4月,7至8月为申报材料受理月,每年的5至6月和9至10月为审批月。
4、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办理科室:职社科
联系电话:0513-86512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