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zqjxjd/2019-00034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金新街道 文号: 新街办〔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8-11-29 有效性:
名称: 金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金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金新街道 发布时间:2019-12-01 16:55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以下情形,都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机密的;

(二)属于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向本街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七条 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街道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街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街道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由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街道设立政府公开领导小组,街道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街道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