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zqjsjd/2019-00056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金沙街道 | 文号: | 金街办发〔2018〕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村(社区)、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
2018年3月26日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公职律师工作,加强我街道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在金沙街道办事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公务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政府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在职在编公务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其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为A证;
(四)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或法律服务经历累计不少于1年(含试用期)。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接受本单位的执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及从事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五)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律师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街道政法综治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公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定,拟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审查公职律师申请,送区司法局初审;
(三)办理公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
(五)对公职律师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六)统一组织调配公职律师处理重大法律事件;
(七)承担规定的其他工作。
公职律师所在部门负责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协助办公室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并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申请、年检考核的初步审查,以及终止执业建议等。
第四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八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向街道政法综治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街道政法综治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一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由办公室收回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三)代理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以及仲裁等活动;
(四)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有关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和本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
第六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相关材料按类别归入人事档案,并纳入干部个人信息管理。
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二)公职律师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以公职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存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等情形的,办公室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公职律师所在部门,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办公室应当收回执业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执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保障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所需工作经费按规定拨付和列支。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训,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个人业绩评价和效能考核,并将考评结果推送到公职律师所在部门。
第八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