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444/2018-0037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区环保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通州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 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 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9-24 15: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依据《江苏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试行)》(苏环办〔2017〕391号)、《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试行)》(通环办〔2018〕45号),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通州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通州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通州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3号),切实加强全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依据《江苏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试行)》(苏环办〔2017〕391号)、《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试行)》(通环办〔2018〕45号),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落实地块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实行联动监管。加强污染地块环境风险防控,有效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按照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安监、商务等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内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等情况以及土地收储、出让、划拨、开发利用等工作计划,结合土壤调查、执法与监测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其他涉及建设用地相关工作,建立本辖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块,应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1. 涉及已关闭搬迁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农药医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革、钢铁、加油站、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以及钢丝绳、印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企业用地的;

2. 涉及原油、成品油、危化品、金属矿物仓储的;

3.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

4. 应纳入名单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调查、谁治理”的原则,疑似污染地块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以及已收储的疑似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作。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予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三)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

环保、国土、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及镇(区、园、街道)利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共享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污染治理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等信息,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

(四)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区环保局要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地块的监督管理,监督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信息上传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向同级环保、国土、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在实施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等拆除活动前,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镇级环保办及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划通州分局在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城镇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出让、划拨或土地使用权终止、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区行政审批局对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办理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各镇(区、园、街道)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做到联动监管,责任落实,共同推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环保、发改、国土、规划、行政审批及其他涉及土地流转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二)定期协商会办,统一部署安排

利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等加强会商会办,研究联动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要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各镇(区、园、街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联合督查督办,形成监管合力

环保、发改、国土、规划、行政审批及其他涉及土地流转部门共同督促和指导各镇(区、园、街道)做好污染地块联动监管相关工作,组建联合督查督办小组,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各镇(区、园、街道)相关部门应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制定实施细则,推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