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444/2020-00198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
第一条 为规范局系统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以现场递送形式申请的由环境监察大队信访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对受理后的申请,受理人应当日填写《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核表》连同申请人申请的原件,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1个工作日内交局分管领导明确承办部门并交办。
第四条 承办部门签收后,根据申请人申请所需的信息,2个工作日内召开局系统相关科室、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参加的环境信息公开会商会,会商协调相关事宜,确定分办部门及分办事项。
第五条 分办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提供经各自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2个工作日内综合分办部门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交法宣科审核。法宣科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的环境信息若涉及到保密内容或各科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承办部门在法宣科审核后需报局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最终形成的书面答复意见由承办部门经其分管的局领导审核报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承办部门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并报局办公室集中管理。
第十条 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
附: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