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会诊开药方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6-11-1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今年7月,国家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应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文件明确,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尾气环保检测行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坚决杜绝尾气检测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尾气检测违反操作规程、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11月9日,区环保局邀请机动车尾气检测专家钱裕尧教授(高级工程师)来我区对检测站尾气环保检测进行指导。

  钱教授就尾气检测操作规程、软件系统、设备安全、检测报告规范性一一作了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环保外检单、检测报告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和要求,逐一开出药方。钱教授建议,各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机动车检测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区环保局将按照钱教授开出的病方,督促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落实整改措施,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