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的通知
来源: 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6-16 09: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环保分局,各室、科、站、大队、中心:

《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值守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6日

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值守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主要领导为总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环境应急值守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轮流带班(平时每人一周,法定节假日一人一天),各科室、单位人员轮流滚动值班。

第三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按照各科室、单位上报值班人员名单,每月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人员值班。正常工作日环境信访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接处,白天(8︰30至17︰30)由环境监察大队安排人员处警;夜间(当日17︰30至次日8︰30)由值班人员处警。法定节假日全天值班,白天(8︰30至17:30)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在局在岗。值班电话:86106565、13506288760。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值班值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值班安排,负责督促本科室、单位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有关事项。确因身体等原因不宜参加值班的,应书面申请,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不参与值班值守。

第六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局信访接待中心负责来电、来文等信息的接收、记录、传递和处理工作;局应急值守人员负责区委区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局属各单位呈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各种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督办和反馈工作;负责工作日七小时外、节假日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群众举报需到现场处置;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值班员人员应当熟悉环保业务知识和应急值班的有关规定,养成恪尽职守、严谨细致、文明礼貌的良好作风,不断提高履行职责和应急处突的能力。

第八条 值班期间,环境监察大队值班人员兼联络员,需即时赶赴现场的,联络员必须及时组织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处(重大污染事故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现场采集的证据材料转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后续处理。

第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当班人员要提前做好物资、器材等相关准备,确保遇有情况能立即出动;环境监察大队值班人员对当天现场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值局领导,并于次日(节假日后)交班后移交相关中队。

第十条 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当提前向当天值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商其他工作人员顶替值班,同时告知局办公室。值班期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岗位,不准让非本局工作人员替班,不准因个人事由占用值班通信设备,不准在值班期间饮酒。 

第十一条 值班记录应当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并做到记录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记录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何时、何地、何事、何因、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性质的政务值班事务,应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其意见作出处理;对于环境应急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带班领导负责,协调各科室、单位值班人员按照环境应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上访对象时,要文明接待,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告知其来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可根据带班领导指示,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派人接访。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提前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确保工作有序连续。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重特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及产生的相关信息要按公文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六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汇总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值班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值班工作不扎实、履行职责不认真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和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