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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6444/2019-00048 文号: 无号
信息来源: 区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08日
生效日期: 2017-04-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制将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各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排污企业要认真研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学习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目标要求及排污许可证申领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管理。

二、分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必须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更换工作;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下半年将逐步开展,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产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需要申领企业名单将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向社会进行公告);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三、企业应当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更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符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须按环保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完善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按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设置排污口,完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四、我区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要严格依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

我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受理。请需要申请与更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及时与区行政审批局对接。咨询电话:0513-86524077。

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