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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6444/2019-00060 文号: 无号
信息来源: 区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20日
生效日期: 2017-04-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通州区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主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通州区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环保分局,各室、科、站、大队、中心:

《通州区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0日

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所有本单位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需送保密局审查的,按法律规定、法定程序送保密局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分管领导再审,并明确1名发布员进行提交,最后由办公室审核公布。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

(三)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与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本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