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部署落实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全区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区委、区政府提供相关重要信息,分析、研究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四、负责全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管理本区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处置群体性事件,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以及枪支弹药、危险品和特种行业。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机动车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六、 指导监督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我区居留、旅行等工作。
八、负责全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区范围内警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依法承担由公安负责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负责区看守所、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对全区公安边防、消防、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实施领导、指挥和协调。
十二、编制公安经费预算,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办公用房、治安卡口、交通管理设施等建设及维护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专项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公安民警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制定管理公安队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查处全区公安民警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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