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858/2016-0001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8-20 | 发布日期: | 2013-08-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户口迁移条件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户口迁移条件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户口迁移条件的通知
各派出所: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的原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4]16号)规定了“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0]1号)规定了“公民迁移户口,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这两项规定顺应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大方向。但在实际管理中,有部分空挂在区内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和早年因“农转非”挂靠在城镇亲戚户头下的居民,以及因离婚已回原籍实际居住的居民,事实上造成了这部分居民人户不一致,既给这些居民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也增加了社会服务管理的难度。本着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经区局业务部门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现就部分户口迁移条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以下两类户口迁移条件,其他的户口迁移事项继续按此前规定执行。第一类:户口空挂在通州区范围内的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城镇亲戚户头下的城镇居民,本人及配偶在通州区范围内无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在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内,本人可以申请户口投靠父母。第二类:离婚已满两年,离婚后没有属于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目前户口空挂在各类集体户或空挂在原配偶处,实际居住在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内,本人可以申请户口投靠父母。
以下情形不得迁往农村地区:商品房产权转移后户口未迁出或从原商品房迁出挂靠在各类集体户,时间未满两年的。
二、调整后户口迁移需提供的材料
第一类户口迁移需提供的材料:
书面申请、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结婚证、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在通州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和父母关系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第二类户口迁移需提供的材料:
书面申请、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
通州区范围内
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和父母关系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户口迁移政策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很高,全区各派出所特别是分管所领导、户籍民警要认真学习本通知,吃透政策标准,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两种情形的按要求受理,认真审核提供的材料,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两种情形的仍按以前要求办理。为确保本通知的顺利实施,区局决定符合这两种情形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后报区局业务部门审核后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