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858/2012-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公安局 文号: 通公[2012] 211号
成文日期: 2012-08-13 发布日期: 2012-08-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城区及周边道路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通州区城区及周边道路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2-08-1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区及周边道路通行效率,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区及周边道路上发生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灯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或者一方以上车辆财产损失虽然超过2000元但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将车辆移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保险理赔等事项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四条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快处中心内设立“通州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快处中心服务大厅”)并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和保险理赔人员,集中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快处中心服务大厅”工作时间与区机关单位相同,节假日正常上班。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窗口午休时间派员值班,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机动车辆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需要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和步骤进行处理,并尽快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或者造成二次事故。
  (一)凭手机等影像设备摄录的事故现场情况及车辆损失证据资料直接到“快速中心服务大厅”处理。
  (二)各方当事人应当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标志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简称“交强险标志”),确认齐全有效,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换联系电话号码,然后由一方当事人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核对确认无误,签名后各持一份。
  《记录书》可以在保险公司服务大厅、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服务窗口免费领取,并随车携带。
  (三)当事人选择报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或者提示进行处理。在道路监控设备的路段,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监控设备对监控范围内的现场进行拍摄截图,待公安机关告知已经取证完毕,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
  第六条  撤离现场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驾驶事故车辆一起到“快处中心服务大厅”处理;因特殊原因约定时间(必须在24小时内)一起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第七条  发生单方自损事故或者在夜间17时至次日上午9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发生车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手机等影像设备摄录事故现场情况并固定车辆损失证据后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待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勘察确认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九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其他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情形的,一般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或者其他方认可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到“快处中心服务大厅”处理交通事故,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和《通州区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等相关材料到大厅内的受理导办处办理登记手续后,在导办人员的引导下按照下列程序勘查定损和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一)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负全部责任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核定损失。各方负同等责任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负责核定损失。
  (二)核定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负全部责任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赔付损失费用;各方负有责任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赔付损失费用。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核定损失并按照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有关规定赔付损失费用。
  (四)一方以上车辆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或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以内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无争议的,由服务大厅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记录书》、车物损失确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交强险“互碰自赔”原则和商业险有关规定进行理赔。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或者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异议的,由派驻“快处中心服务大厅”的交通警察进行审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证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损害赔偿的,交通警察应予调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如《通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定损。
  第十二条  对先行撤离现场的轻微事故当事人,且无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听劝阻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无论有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者损失,当事人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协助其他当事人办理事故处理相关事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拒不协助其他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因其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内进行标注,限制其车辆办理有关手续,督促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没有在共同约定时间到“快处中心服务大厅”处理事故,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重新约定处理时间。再次失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他方当事人的要求先行处理。因失约引起的不利结果,由失约的当事人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记录书》上填写虚假信息并在驾车驶向服务大厅途中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逃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对逃逸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因故而离开且迟迟不到“快速中心服务大厅”解决赔偿事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第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改进工作机制,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提供方便。对在本区外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本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代理查勘定损业务。
  保险公司在收齐当事人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轻微事故当事人的赔付工作。
  第十七条  发现当事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服务大厅驻点事故处理民警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经查证,当事人确有骗保行为的,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发现骗保经查证属实的,保险公司依法对赔偿金进行追偿,同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公安局和通州区各保险公司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