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858/2014-0000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2-27 | 发布日期: | 2014-02-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一、办事程序
二、适用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一至六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时限
12个工作日
五、审批流程
受理、分工(即时)—承办人办理(8个工作日)—技术复核(2个工作日)—审批签发(2个工作日)
六、申报资料
(一)土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末页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无消防设施工程除外),民用建筑应提供外墙保温材料检测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人员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6、消防产品登记表,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7、钢结构防火涂料、自动消防炮系统等验收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8、《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测报告》(与消防审核意见书发放部门联系);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没有的填“无”);
10、竣工图(除结构外的全套施工图,并加盖竣工章,同时需提供全套竣工图电子文本刻录光盘及光盘说明,光盘说明需施工单位盖公章),其中还需提供一张总平。
(二)内部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末页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无消防设施工程除外);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人员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6、消防产品登记表,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7、钢结构防火涂料、自动消防炮系统等验收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8、《装修材料监督抽查检测报告》(向消防审核意见书发放部门联系);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没有的填“无”);
10、竣工图(全套装修图和消防图纸,并加盖竣工章),同时需提供全套竣工图电子文本刻录光盘及光盘说明,光盘说明需施工单位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