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858/2016-0000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3-23 | 发布日期: | 2012-03-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传发南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含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服务承诺时限的通知 |
关于传发南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含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服务承诺时限的通知
关于传发南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含派出所)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服务承诺时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
贯彻落实
全市公安机关作风建设会议精神,推动全市“一评五
制
”工作的深入开展,
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局研究制定了
《
南通市公安局
治安管理
部门
(含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服务承诺
时限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缩短
治安管理
部门
(含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服务承诺
时限,
是市局贯彻落实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和
“一评五
制
”深入开展
的重要措施。全市治安部门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为民办实事的效率;要加强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以及户籍受理窗口接待人员的教育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理户口事项的受理、流转、办理、反馈机制,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二、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办理户政业务的时限问题关系到广大办事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普遍比较关心和重视。为确保广大群众及时知悉我局推出的这一便民举措,提高群众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满意度,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局有关户政业务办理时限的新规定。对于已在警务公开栏或有关办事指南须知中已公布了办理时限的,一律要予以更新或重新公布。
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市局承诺缩短办理户口时间主要是缩短市局和县(市)区分局审批的时间,各地要最大限度把时间让给社区民警调查相关材料,社区民警对于应履行的程序,一律要严格履行,不能降低工作要求和标准,确保户口材料质量。各地派出所对于需要审批的户口材料,要在第一时间整理收集,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审批部门,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县(市)局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于派出所受理上报的户口材料要在第一时间审批
。同时,
各地要加强对社区民警和户籍窗口民警的业务培训,努力通过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满足有关户政业务快速办理的需要。各地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材料纳入对县级治安部门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和时限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和时限一览表
项 目
|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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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提 供 主 要 凭 证
|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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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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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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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户(分户)人的房屋产权证、结婚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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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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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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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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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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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生育证、房屋产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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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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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超时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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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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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房屋产权证(集体户除外)、亲子鉴定证书(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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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省厅规定)
25日(市局规定
)
|
|
收养申报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申请人书面申请、《收养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集体户除外)等
|
30日(省厅规定)
25日(市局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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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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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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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介绍信、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住房证明、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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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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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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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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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或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死亡公民的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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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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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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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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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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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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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定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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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出国(境)定居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
当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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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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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迁移(崇川、港闸、开发区)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主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结婚证、独子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
|
当场
|
市(县)区间迁移(购房)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主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购买商品房认证审核表、户口簿、结婚证、独子证、市区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
|
30日(省厅规定)
25日(市局规定
)
|
|
市(县)区间迁移(夫妻投靠)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主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结婚证、独子证、未婚证明、市区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或待业证)等
|
30日(省厅规定)
25日(市局规定
)
|
|
市(县)区间迁移(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主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结婚证、独子证、未婚证明、市区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或就业证)等
|
30日(省厅规定)
25日(市局规定
)
|
|
市(县)区间迁移(父母投靠子女)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主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
30日(省厅规定)
25日(市局规定
)
|
|
市外迁入(购房、投靠等)
|
派出所受理→区公安机关批准→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手续参照上述市(县)区间迁移(购房、投靠)
|
30日(省厅规定)
25日(市局规定
)
|
|
市外迁入(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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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办理的批准手续到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集体户除外)、家庭关系证明等
|
当场
|
|
市外迁入(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集体户除外)等
|
当场
|
|
迁出市外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
当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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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市外(大中专招生)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户口簿、身份证等
|
当场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更正
出
生日期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
、
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原始户籍资料
、
辅证材料
及
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
材料等
|
45
日(省厅规定)
35日 (市局规定
)
|
变更
民族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
、
民族部门出具的
《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
户口簿
、
变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
结婚证
等
|
45
日(省厅规定)
35日 (市局规定
)
|
|
变更
性别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
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等
|
45
日(省厅规定)
35日 (市局规定
)
|
|
变更
姓名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
、
户口簿、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班级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
申请人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
未成年人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及
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
材料、独子证等关系证明、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变更姓名的情况说明)
。
|
30
日(省厅规定)
25日 (市局规定
)
|
|
变更
公民
身份
证
号码
|
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依据材料复印件等
|
30
日(省厅规定)
25日 (市局规定
)
|
|
婚姻关系、户主、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
其它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
当场
|
|
居民身份证办理
|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60日(
居民身份证法
)
|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60日(
居民身份证法)
|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日(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