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858/2013-0002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2-19 | 发布日期: | 2013-12-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统一全区户口分户业务标准的通知 |
关于统一全区户口分户业务标准的通知
根据 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中有关分户章节的规定: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但在近今年的户籍工作中发现,农村地区居民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在操作层面较难实现,导致很多实际上子女因婚姻关系变更均已独立生活,但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难以分割而无法分户,直接影响了这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较大。为此,通州区局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我区的户口分户标准统一如下:
一、分户范围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申请分户:第一种是公民已经结婚,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申请与父母分户;第二种是公民离婚一年以上且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明确离婚双方对现户口所在地的房产均拥有部分所有权的。
二、分户需提供的材料
第一种情形需提供以下材料: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户主与拟分户户主同意分户协议书;第二种情形需提供以下材料: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村委会证明、户主与拟分户户主同意分户协议书。
三、其他事项
针对离婚后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凡符合迁回原籍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迁回原籍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如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迁至社区集体户或将与户主的关系变更为非亲属。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