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措施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区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提出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等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领域改革和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负责统筹全区沿海地区发展工作,研究提出区沿海地区发展战略建议,拟订沿海发展总体规划、行动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按照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区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
(五)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现代化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和金融业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目标、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社会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开展全区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负责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区资本市场发展,提出相关融资政策,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对企业债券融资、创业投资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牵头负责对本区金融机构的目标考核,负责指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的组建和监管工作,承担外地金融机构在辖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八)承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股改、初审及推荐工作,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拟订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计划,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转报。
(九)负责组织全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能源(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监督管理及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行政执法、处罚等工作。
(十)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政策,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对口支援和接轨上海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借用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进口设备有关免税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价格管理措施和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价格改革方案。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管理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和实施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区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价格听证。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管理上级政府和价格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应的价格和收费调整建议。
(十二)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组织指导全区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十三)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
办理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或初审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国防经济
(装备
)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经济
(装备
)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