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二甲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二甲镇 发布时间:2024-06-25 09:4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州区二甲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国有资产管理,维护镇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镇国有资产,提高镇国有资产使用绩效,保障镇履行职能,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和事业部门(包括镇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镇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信息管理、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镇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镇机关和事业部门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我镇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镇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镇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管和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镇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镇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镇设国有资产清查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担任,各局办中心分管领导任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镇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镇财政局负责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资产管理工作专班是镇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镇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三)对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对镇机关和事业部门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四)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核,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五)组织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镇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镇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七)建立镇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八)法律、法规、规章及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镇各局、办、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部门指定的资产专管员负责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实施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部门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负责镇国有资产验收、维护、盘点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办理镇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审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镇国有资产收益;(四)协助办理本部门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工作;(五)接受镇资产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镇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产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配置是指镇根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申请购置、调剂等方式为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镇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按“依法配置、保障履职、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镇资产配备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镇国有资产配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镇资产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部门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公物仓调剂的,由党政办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镇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受赠或调剂方式取得的资产应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部门富余及长期闲置的资产、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纳入公物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处置。部门不需用或者闲置的常用办公设备资产应当及时移交公物仓。

第十四条镇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确认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权。

第十五条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变化应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部门,应办理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部门,应办理镇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部门,应办理镇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镇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行为。

第十九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镇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和浪费。对所占有、使用的镇国有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每年7月31日作为资产盘点日,做到资产账、卡、实相符。

第二十条部门拟将占有、使用的镇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必须报镇党委政府集体决策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镇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部门对镇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走公开拍租程序并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部门出租的镇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三条部门不得利用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镇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二)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低效运转或超标准购置的资产;(四)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六)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可以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镇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镇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我镇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与置换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部门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应由镇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第二十九条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上级规划需拆除的固定资产(房屋土地除外)的处置,不受价值限制,由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处置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镇审批,

第三十条捐赠资产比照报废资产处置执行,上级安排资金用于购买资产进行定向捐赠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资产的无偿划拨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进行的资产无偿划拨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二条镇债权、债务的核销,报镇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资产评估及清查

第三十三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镇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六)取得无法合理确定价格的资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我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调拨、置换;(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镇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招标确定。

第三十六条镇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中标评估机构进行。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七条我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镇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部门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资产管理办公室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镇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九条镇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出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条镇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部门应如实反映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二条主管领导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辖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三条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镇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管等制度,加强对镇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镇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镇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镇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我镇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管领导应当加强对所辖部门镇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镇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六条镇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镇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镇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