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来源: 东社镇 发布时间:2015-02-0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党务政务公开,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政务公开的目的

  (一)重大决策在决策前或决策中,要把决策的事项向群众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决策,以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决策依据,并在决策后向群众公开,便于群众监督实施。

  (二)将办事依据和办事条件向群众公开,让群众明白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防止一些为政不廉者乘机以权谋私,从而纠正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

  (三)公开办事程序,让群众了解如何办,这既有利于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杜绝少数工作人员办事推诿,借故吃、拿、卡、要、报等以权谋私现象,又有利于防止滥用权力行为。

  (四)公开办事结果,既有利于群众参政议政,也有利于对政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公开监督措施。要把制定的监督措施向全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电话为:0513----86472217。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公开:制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和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公开;

  (三)干部的任免、人员调动、奖惩等重要问题的决定;

  (四)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六)重要业务工作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七)其他应公开内容。

  三、党务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时间和步骤

  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通过公示栏、广播、电视、网络向社会公开,以保证党务政务公开的覆盖和影响面,使公开的制度、程序、结果、监督措施及内容家喻户晓。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三)疏通群众的监督渠道,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和举报监督电话等方式进行,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搞好民主评议,使机关和干部职工始终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建立约束机制,要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内部要健全、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对外聘请监督员,随时反馈群众的呼声,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设专人承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

  (四)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镇纪委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镇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六)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七)午间饮酒、上班期间干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办公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4.镇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镇党政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镇党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使镇政府各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镇各部门和基层站所,监督考核结果是评定镇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其领导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实效。

  (一)组织领导

  1、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人落实。

  2、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3、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 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1、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3、公开镇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

  (四)政务公开形式

  1、结合镇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4、充分运用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书记接待日、服务热线、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3、对事关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领导,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镇属各单位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经镇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镇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

  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行) 风测评的重要内容;2.组织专项社会评议。社会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举报处理是否恰当。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群众代表、企业代表、机关干部代表);2、下发社会评议通知、印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3、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4、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5、汇总社会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6、根据社会评议测评结果,作出适当处理。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认定:

  社会评议结果应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评议结果运用:

  对评议为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较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