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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7009/2013-00010 文号:
信息来源: 地税局 生成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生效日期: 2013-08-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通州地税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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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地税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南通市通州地税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各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编制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税部门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地税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地税部门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地税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地税征收、管理、稽查和公共服务等相关行政措施;
  2、地税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4、地税部门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三)地税部门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地税部门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