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7009/2013-00010 | 文号: | 号 |
信息来源: | 地税局 | 生成日期: | 2013年08月13日 |
生效日期: | 2013-08-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通州地税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
主题: | 附件: |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编制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税部门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地税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地税部门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地税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地税征收、管理、稽查和公共服务等相关行政措施;
2、地税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4、地税部门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三)地税部门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地税部门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