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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7009/2017-00005 文号:
信息来源: 地税局 生成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生效日期: 2017-08-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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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填报口径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 20171231之前对已经填报2016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77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
办公厅 20177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