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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37009/2017-00023 文号:
信息来源: 地税局 生成日期: 2017年09月07日
生效日期: 2017-09-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主题: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1771日起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519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 20175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