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金融中介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
具体构成是: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2.我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3.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共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5.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等是股份制商业银行。
6.贷款基准利率是央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商业银行会根据这个基准利率制定本行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
7.自2014年11月22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
8.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执行的基准利率是央行于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最新利率,分别为4.35%、4.75%、4.9%。
9.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0.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
11.小贷公司,本质上也是公司,必须要遵守公司法各项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守行业特殊规定。
12.根据省小贷公司监管办法,我区的小贷公司,主要服务对象为南通地区的三农及小微企业。
13.小贷公司的筹建、开业、重大变更和终止,实行县、市、省三级审批,重大事项审批权在省金融监管局。
1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5.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种类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
16.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17.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18.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属于数额巨大。
20.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应予追诉。
2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2.通州区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513—12345;0513-86548152
23.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2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5.我国资本市场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构成。其中场内市场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组成。场外市场由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四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26.企业对与其供、产、销均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企业的并购叫做混合并购。
2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8.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29.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30.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习近平主席讲话并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31.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32.公司创始股东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换取资金的方式叫股权融资。
33.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都有不同的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存在着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经济体系。
34.科创板(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35.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36.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37.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
38.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佳选择。
39.借壳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40.股改即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在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为企业成功上市融资提供体制基础及实体资质。
4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2.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3.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44.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5.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46.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47.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48.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49.现金贷、高利贷、套路贷都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情形。
50.对于地方金融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