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制造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财政资金的绩效和杠杆作用,构建政企银合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设立南通市通州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出资,首期规模1000万元,列入区财政金融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共同管理。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可调整资金规模。
第三条 该资金专项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通州区内优质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的信贷支持,并对其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承担有限补偿责任,通过政府和银行的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 合作银行通过公开选取方式予以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改委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区财政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并管理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库,并及时提供给合作银行;项目库企业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配合区财政局确定合作银行,指定所属区工业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签署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五)牵头负责技术改造贷款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工作,提出区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
(六)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区发改委制定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区发改委确定进入和退出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库企业名单;
(三)会同区发改委确定合作银行;
(四)组织专家机构对损失贷款进行会审、评估,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配合区发改委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配合区发改委做好技术改造贷款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工作;
(七)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八)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根据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业务的目标任务,并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
(四)将发放贷款情况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备案;
(五)负责技术改造贷款客户日常服务、维护及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六)贷款逾期发生后,及时追讨资金;贷款损失发生后,积极主动追偿资金;
(七)配合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工作,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金额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贷款用途
第八条 通州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为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库企业。
第九条 除满足上一条款外,申请办理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业务的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且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四)申请贷款时能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备案清单内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
(五)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至少2年内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权、期货、房地产等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借款企业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情况由合作银行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项下所有企业在贷余额不得超过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的10倍。
第十二条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为加大对项目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目标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具体适用利率由合作银行决定。对于满足《南通市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科发﹝2018﹞151号)中利息补贴条件的企业,定价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原则上必须由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或实际控制人夫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适当要求追加补充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符合第九条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向合作银行提出业务申请。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三证合一的提供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中征码、对公征信查询授权书;
(二)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企业主要结算银行的往来记录;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四)不低于300万元的备案清单内设备采购合同;
(五)主要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等贸易背景证明材料;
(六)能证明借款人资信状况及经营情况良好的其他资料;
(七)《项目责任承诺书》;
(八)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入库企业进行贷款项目对接,独立审批贷款,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交贷款备案资料(包括贷款协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借据)等)。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贷后监管工作,每季度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供贷后监管报告。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借款企业贷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向合作银行归还贷款后,合作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解除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
第六章 风险分担方式
第二十条 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合作银行审批信贷规模,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逾期无法足额偿还的,风险补偿责任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90%,合作银行承担10%;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仅包括逾期贷款本金损失,不含利息、罚息等。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额度以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发生额达到补偿前风险补偿资金余额50%的,暂停合作。
第七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获得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的企业因经营失败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作银行应及时开展追偿、风险补偿申请、不良贷款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司法机构受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后,合作银行可向区发改委提出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通州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通州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三)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委收到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包括不良贷款是否真实且经相关部门备案、贷款企业是否入库、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必要时开展实地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区发改委出具的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并将建议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不良贷款原则上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下达同意予以风险补偿的文件,区财政局据此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收到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区工业企业服务中心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款到账后,合作银行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不良贷款追偿及核销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每季度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并填写《企业资产处置和资产追偿工作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风险分担比例由区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区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确认后,由合作银行拨至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州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不良贷款核销情况表》;
(二)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九章 考核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区发改委牵头,定期对合作银行首贷率、小微企业贷款比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良贷款率、贷后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存储额度及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期开展贷款项目日常监管且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数据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可视情况暂停或单方解除合作关系。
合作银行违反本办法约定开展业务,未按要求开展追偿等工作或存在明显工作失职,造成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有权向合作银行追回损失并视情况提出解除合作关系,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有权向合作银行追回损失并视情况提出解除合作关系,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对在库企业信息交流共享、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制度创新、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合作;三方共同建立违约企业黑名单机制,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调整出库, 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第三十八条 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风险补偿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项目库中的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其他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
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经过协商后另定协议作为补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到期后,有效期内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相关风险补偿操作仍按本办法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