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罚?
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如何处罚?
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规定如何处罚?
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如何处罚?
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