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部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限委托南通市通州区各镇(街道)行使,现将委托执法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委托单位:南通市通州区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高镇(街道)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评估论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部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限委托南通市通州区各镇(街道)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受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区综合执法局)委托,在川姜镇以区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涉及市容环卫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燃气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86项行政处罚权(详见《委托川姜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权限。
南通市通州区其余各镇(街道)受区综合执法局委托,在各镇(街道)以区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涉及市容环卫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燃气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158项行政处罚权(详见《委托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权限。
二、委托执法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完善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
2. 采取行政执法委托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统计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督评价。
3. 采取培训教育、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4. 对委托事项行使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承担出庭应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违法或者不当的,委托方应当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履行。
6. 对于跨区域、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等行政执法案件,受委托方难以办理的,委托方应当自行办理。
(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规范开展受委托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
2.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培训。
3. 按期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4. 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
5. 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方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
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