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晨鸿:
经查,你(身份号码为:320***********2631)存在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通城执罚决【2024】14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城中支行,账号:111142570900008556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缴纳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1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朝阳路19号
联系电话:0513-8654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