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zqcjz/2024-0016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家纺城(川姜镇))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1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川姜镇国有和集体资产委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川姜镇国有和集体资产委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家纺城(川姜镇)) 发布时间:2024-06-18 10: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部门:

《川姜镇国有和集体资产委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川姜镇国有和集体资产委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国有和集体资产委托管理行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清查工作要求及农村“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川姜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或国有公司管理的房屋资产(以下简称“镇资托管”),所有权仍归川姜镇人民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或违规处理。

第三条 对于由镇相关部门建设、管理或占用,资产或资源尚未登记或移交的,应及时将资产资源及相关材料移交给镇财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制度“管事、管权、管人”要求,各部门、各村居应根据职责,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科学使用,保值增值,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第二章 镇资托管要求

第五条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镇财政部门提出镇资托管方案,经镇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根据会议讨论意见,镇财政部门牵头与相关村居或公司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镇财政部门要做好移交、登记及备案等托管手续。

第七条 前期已实行镇资托管的资产暂时维持现状。对原有手续不全,资产移交不清晰的,镇财政部门要及时与村居完善相关手续,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托管资产需出租或出售的,由镇财政部门代替受托管单位提交镇党政联席会或镇长办公会讨论。未经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

第九条 托管资产的发包、租赁、出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流转收入不低于评估价。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政策许可的平台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做到“应进必进”,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规范。

第三章 相关职责

第十条 镇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建立由镇纪委、财政、建设、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组成的镇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坚持民主和公开原则,对镇资托管资产的占有、出售出租、收益、抵押担保、退出和分配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镇党委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国有及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登记等,建立健全资产台帐,每年对帐面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3)负责监督指导托管资产的管理,督促受托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规范出售、租赁或利用,确保管理行为合规。

(4)完善日常管理,督促村居或单位定期对托管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资产完整和使用安全。

(5)负责牵头审核托管资产出让或出租方案,提交镇党政联席会或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监督相关村居及单位按规范程序执行。

(6)听取受托单位关于托管资产的年度管理报告,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镇建设部门职责

(1)加强安置小区管理,加强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定期对剩余安置房源进行清点盘查,坚决杜绝非法占用行为发生;对于应拆未拆资产,应负责做好资产清收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确保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到位,并将资产及材料移交给镇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2)对磨框仓储、志南仓储类涉及过渡性安置,但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事项进行梳理,牵头镇综合执法、财政和受托单位共同对无协议,或有协议但过渡期不明确的资产进行相关事项确认,并共同做好稳控工作。

(3)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既有建筑安全。

第十三条 镇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农村“三资”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交易的机制、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市场交易规则,监督受托单位按照规定公开公平交易,监督交易双方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镇农业农村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规范受托资产及资金收入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机制,健全监管系统,确保实现农村资产及资金管理工作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监督多元化、运行阳光化、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职责

(1)托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不得用受托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作抵押和担保。每年向镇财政部门提交受托资产管理报告。

(2)除特殊原因外,受托单位对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相关出租方案和合同应提交镇财政及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和备案。

(3)对因过渡性安置,或其他历史原因无法公开处置的,由镇建设部门或当时的经办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村居的蹲村领导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4)受托单位对受托资产承担资产所有人职责,对资产的安全使用、日常维修养护承担主要责任;对承租人承担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使用安全。

(5)承租方因生产经营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由受托单位向镇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镇长办公会或镇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方能实施。受托单位应切实加强巡查,杜绝违建行为发生。对于经批准后必要的改造,受托单位负责做好全过程监管。

(6)由村居出租相关受托资产的,收益归受托单位所有;出租收益作为村营收入,由村居根据年度批准预算统筹使用。

(7)受托资产的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等经费由受托单位承担,费用从收益中列支。如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整改,整改费用原则上仍从收益金中支出;如收益远不足以覆盖投入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以借款或镇财政补助的形式予以解决。

(8)对清查出的违规占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特别是3年以上的应收款,受托单位应切实履行清收、催收的主体责任,排定计划表,积极稳妥推进资金资产清收,做到应收尽收;确实难以收回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采取诉讼,或探索打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回收方式。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受托和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和集体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在管理国有或集体资产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情况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或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或滥用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镇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川姜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小组成员

组 长:陆迎辉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朱 锋 镇党委副书记、川港派出所所长

陈 前 南通(家纺)快维中心主任

李泽民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戴晓晨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小辉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季 鹏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邢徐军 镇纪委书记

顾建兵 镇人武部部长

张洪伟 镇政法委员

严恩海 南通(家纺)快维中心副主任

成 员:陈忠娣 镇纪委副书记

张伯红 镇财政局局长

卞天享 镇建设局局长

张 猛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姜 娟 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黄海嵩 镇人武部副部长

季均烽 区资规局川姜所所长

王蔚敏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黄竞慧 镇办公室副主任

田力豪 镇财政局副局长

各村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