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8212/2019-00146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立即开展通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10月13日上午11时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截止13日17时,共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区领导批示精神,区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二、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总负责,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辖区力量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配合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餐饮企业(单位)加强隐患整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住建局。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对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度,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充分发挥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形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监管执法。
(三)商务局。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四)公安局。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大对辖区内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燃气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
(七)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或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应急管理局。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各地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措施。
(九)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监管。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5日前)。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措施落地。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阶段(11月8日前)。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整改落实到位,于11月8日前将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详见附件1)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自查自改模板详见附件2)报乡镇(区、园、街道)燃气管理部门(城镇燃气专委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排查摸底阶段(11月20日前)。各乡镇(区、园、街道)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城镇燃气专委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重点查清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底数、使用液化钢瓶气底数,并实行登记建档,做到“一企一档”,并按照“一镇一表”要求,于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城镇燃气专委会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12月31日前)。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全面排查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实行问题隐患清单管理、动态管理、闭环管理,对排查发现能即知即改的,立整立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要突出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存在的源头性、深层次安全问题,制定方案,明确措施,有效整改提升。对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餐饮场所,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报请属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五)检查督查阶段(即日起至12月底)。区、镇级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每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区、镇级安委办要适时组织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指导。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并充分发挥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把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周报制。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镇(区、园、街道)普查和区级复查。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查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坚持统筹兼顾,务求整治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年活动相结合,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联系人:区安委会办公室,孟宁波,电话:86540312;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何莎莎,电话: 86121604。
附件:1.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2.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自改自报情况模板
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情况汇总表
4.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南通市通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
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附件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自改自报情况模板
餐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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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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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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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按照文件要求全面开展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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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问题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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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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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附件3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地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餐饮场所总数 |
使用 管道天燃气数 |
使用 瓶装压缩天然气数 |
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数 |
建立 “一企一档”数 |
建立安全 管理制度数 |
建立安全 隐患排查制度数 |
备注 |
填报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附件4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地区/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统计时段 |
供气企业自查情况 |
用气企业(单位)自查情况 |
派出检查情况 |
执法处罚情况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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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数 |
隐患数 |
家数 |
隐患数 |
企业(单位)数 |
检查隐患数 |
整改隐患数 |
挂牌重大隐患数 |
关闭取缔数 |
停业整顿数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数 |
处罚金额(万元) |
单位(家) |
个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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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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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填报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注:1、周报表数据务必客观、真实、准确,汇总数据为截止填报当日。
2、每周五上午10:00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