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
访谈主题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解读
访谈嘉宾 主持人,于海燕
访谈时间 2018年10月19日 14:00:00 - 14:30:00
内容简介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今年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通州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通州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统计局副局长于海燕,为大家介绍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关情况,希望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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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民生民意,关注民生民情,聚焦社会热点,维护百姓权益。大家好,这里正在为您直播的是“中国通州--在线访谈”。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蒸蒸日上,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境况如何,想必牵动着所有“大家”和“小家”的心。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通州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统计局副局长于海燕,为网友介绍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相关情况。于局长,您好,欢迎您作客我们《在线访谈》栏目,请先跟我们的网友打声招呼吧。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网络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首先,我谨代表区统计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统计事业改革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正奋战在经济普查一线的全区1400多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表示诚挚的慰问!


于局长,节目一开始,请您介绍一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基本情况吧。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今年是我区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的构建,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那么在这次普查中,涵盖的对象有哪些?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于局长,这次普查的内容和以往有什么区别,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


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这次普查增加了主要产品产量方面,以及反映供给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新进展的调查内容。


所以这次的普查也算是与时俱进,反映了不少新时期的热点问题。那么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如何安排的,我区现在又进展到哪一步了呢?


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我区经济普查在时间上分三个阶段:2018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学习普查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和普查试点,完成人员选聘与培训,开展“地毯式”单位清查,目的是要查清单位个数和主要业务活动等;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目前,我区正在进行单位清查,这也是整个经济普查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原来是这样,那么开展这次经济普查有遇到什么困难或者挑战吗?


这次经济普查面对的困难和挑战主要有三个:   一是普查范围广泛,工作量巨大。正如前面说的,我区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通州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国民经济行业的18个门类和1个行业大类。自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区经济体量不断壮大,各类经济活动主体增长较快,新经济蓬勃发展。据测算,目前我区法人单位突破2.3万家(三经普是1.2万),产业活动单位近3600家(三经普近2300家),有证个体户超过8.3万家,是三经普的2.1倍,且“三新”经济在我区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贡献了重要份额。这些都需要组织普查员和指导员逐一入户,现场核实,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单位注册登记的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按照注册地址根本查找不到单位,或者这些单位没有固定地址,另外一址多企或者一企多照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再加上现在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平台上经营的单位更加难以确认,所以第四次经济普查在单位的查找上,对我们而言,增加了很多难度。


二是普查基础仍然十分薄弱。经过我们前期督查调研,以及基层反映的情况,目前全区基层统计基础还十分薄弱,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部分普查对象存在思想顾虑,不愿意配合,不接受普查或者零指标报送,可能导致部分单位、企业的漏查和少报,这些都会影响普查的工作进度和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健全的台帐等基础资料,可能导致普查的数据缺乏依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三是普查人员方面,存在地区不平衡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我们对选聘的普查人员的要求是既懂会计、经济、统计,又要熟悉计算机、网络、地图绘制等知识,但是实际上选聘难度非常大,有的地方选聘的普查人员年龄偏大,业务上特别是在PAD的操作上不熟练。虽然,我们前期对全区1400多名普查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但是具体效果还是因人而异,从现在清查进度看,有的地方还不太理想。此外,地区之间普查工作推进不平衡,可能会导致经济普查的机构、人员、经费、责任、措施和普查人员报酬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对我们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听了您刚才的分析,我们也感到这次普查的压力还是不小的,那么我区采取了哪些举措,来保证这次普查的顺利开展呢?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加强对我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已于8月24日成立了通州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成小红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通州支行等40多家部门和单位。按照上级要求,我们还成立了通州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内设综合协调、方案实施、业务指导、数据处理、开发应用等8个工作组。各镇(区、园、街道)也都相应成立了普查机构。


此外,区经普办在区级层面的清查业务培训结束后,立即成立“3+1”工作组(3个业务检查指导组和1个督查组),开展指导、督查工作。每个业务检查指导组,由各专业科室抽出的骨干力量及民政、税务、工商等抽调的部门人员组成,包干5个镇(区、园、街道),对清查工作推进情况、业务问题进行了解、督促和指导;督查组由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业务检查指导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巡查,并对业务检查指导组发现的非业务问题统一进行协调解决。从上个月中旬开始,工作组就对全区15个镇(区、园、街道)的单位清查工作进行了检查。 再者,为提高全社会对经济普查的知晓率,使广大普查对象支持、配合普查工作,全区上下联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通过电视台开机画面,游动字幕,动画宣传片等开展宣传;二是通过公交车、出租车、银行网点电子屏开展宣传;三是利用区、镇、村(居) LED屏宣传(其中在主城区10个大型电子屏上循环播放经普宣传动画);四是各镇( 区、园、街道) 自办广播开展宣传;五是通过我区第九届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以及“统计开放日”在区图书馆摆设咨询台和经普宣传展板,向社会公众宣传经济普查知识;六是制作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等进行宣传,在区委宣传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最大的两块广告牌(80米×6米高和20米长×7米高)均被用于悬挂经普宣传用的彩色喷绘横幅;七是专门印制经普宣传手册,借助“大宣讲”、“送戏下乡”等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手册、有奖问答形式宣传经普工作;八是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为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后期正式登记环节等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了良好的與论氛围。


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以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所以说对经济普查而言,数据客观真实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很多网友也反映了他们的一种担心,那就是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出去,给普查单位造成损失,您能不能谈谈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这点请大家放心,因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广大普查对象也应当放心、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据媒体报道,在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首次使用了手持电子设备进行登记。那么这次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呢?


我们希望在普查过程中尽可能获取更为详实信息,提高普查信息质量,同时又想尽可能减轻广大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因此在这次普查中,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的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据了解,今年7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并于2018年8月23日开始执行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请问这次《条例》修改的背景是什么?修改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请于局长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这次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在2004年颁布施行的。前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实践证明,原条例总体是科学可行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是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还增加规定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三是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将“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四是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对于当前个别地方存在统计数据造假的问题,国家也非常重视,在我区开展经济普查过程中,如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我们的态度是坚决予以查处,而且现在追责力度也是越来越大。对于在统计工作、特别是经济普查中,怎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统计法实施条例》里,包括《经济普查条例》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如《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对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涉及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必须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不论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还是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还有严重统计数据失实的,都要承担责任。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2006年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去年又印发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今年8月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这对统计违纪违法的责任认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责任人的追究,这都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质量的高度重视。


好的,各位网友,相信通过本期节目,大家对第四次经济普查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认识。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这儿就结束了,节目最后再次感谢于局长的到来,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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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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