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通委发﹝2020﹞2 号)和《关于印发〈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金新街道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编〔2020〕6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高新区党工委、管 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关,由区委、区政府代为管理,为正处级。
第三条 南通高新区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统一领导和管理辖区内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等工作,协调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 矛盾和问题。
(三)制定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和转化国际领先科技成果。
(四)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工作,组织推进知识产权事务工作。
(五)在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负责辖区内(含区政府明确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房地产业。
(六)负责权限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辖区内基础设施,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综合服务工作;负责 辖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的选址定位、对外洽谈等工作。
(七)负责南通高新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实施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流动和奖惩等工作。
(八)在区财政体制内,编制辖区内财政税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研究制定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基金和规费、土地出让金进行使用管理。
(九)负责各类统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十)负责辖区内群众团体工作;负责对派驻机构进行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其他涉及南通高新区建设方面的组织、协调、处置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南通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日常事务,检查、督办和协调党工委、管委会布置的工作;负责起草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计划、各类文稿;负责政策研究、文书档案、信息、外宣、党务政务公开、网络、史志、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会务安排、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对外联络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局。负责南通高新区及区内新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高新区理论学习、理论宣传;负责统战、侨务、工商联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考察、培养、考核、聘任及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老干部、关心下一代、政协等工作。
(三)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根据管委会总体发展目标提出二、三产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经济发展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指导、协调产业发展;负责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发布重要综合经济信息;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论证、报批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经贸管理、市场监管、能源评审、物价等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工业、服务业经济运行态势,掌握主要工业、服务业企业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区域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统计调查,牵头负责各类统计工作、各类普查调查、统计培训,指导街道和各部门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金融业发展、金融诚信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企业上市工作计划,培育上市、“新三板”、场外市场后备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外经外贸及外资企业服务等工作。
(四)科技和人才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科技创新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贯彻落实科技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专利的申报工作和区内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区内科技计划、科技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科技成果推广,抓好新技术、新材料、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运用工作;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产学研合作、科技市场、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普及民营科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高新区科技人才的引进、培育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研发机构、孵化器基地、加速器基地、科技型企业、科技社团、科技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科协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负责辖区内财政收支预决算编制和国有集体资产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建设资金的融通、调度、筹集和资金平衡工作及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拆迁资金的结算管理;负责财政补贴补助政策、资金落实;负责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养老保险、医保和公积金的测算缴纳等工作;负责区内的会计工作;负责对管委会所有集体资产的清理、登记、管理、处置、经营。
(六)建设局。负责编制区域内城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工作;负责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环境景观等各类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用地补偿和拆迁后的土地补偿费用核算;参与辖区内项目用地的选址以及项目涉地问题的洽谈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负责区域内绿化、交通、桥梁、河道、护岸、管线、路灯、供水、排污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七)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招商计划,编制招商资料,做好招商信息的跟踪、服务及项目洽谈与投资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新入区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协调项目审批部门确定项目的选址;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驻外联络处和招商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投资促进局(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全程协助项目建设中办理各类事项和手续,协调、跟踪和落实为项目提供的全面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负责对接协调市、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安全生产规划;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辖区内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指导、推进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承担南通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国家、省、市、区及管委会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行政审批局。贯彻执行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人防审查等赋权至南通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审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测试)、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向各职能部门推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审批事项办理中的问题;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做好相关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提供政策咨询等行政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务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简化工作流程,规范便民服务,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负责金新街道及村(社区)两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南通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武装等组织。建立政协联络工作机制。
第五条 南通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功能园区,均为正科级。
(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新城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服务,围绕创新载体建设、研发机构、孵化企业以及科技人才的引进与管理,提供科研创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包括研发和孵化体系建设、研发机构和孵化企业引进、科技政策咨询、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活动开展、入驻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南通空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编制 90 名(不含南通空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南通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 12 名,其中党工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4 名(其中 1 名由管委会主任兼任、1 名负责党工委日常工作),管委会主任 1 名、副主任 6 名(其中 1 名负责 管委会日常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纪工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47 名。其中正科职数 14 名(含工会主席 1 名、团工委书记 1 名、妇联主席 1 名、人武部部长 1 名),副科职数 33 名(含安委办专职副主任 1 名)。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管理办公室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
第七条 南通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事业机构,均为相当正科级。
(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5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职责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机构整合归并,人员统一使用、分类管理。
(二)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事业编制 37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职责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机构整合归并,人员统一使用、分类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通州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通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